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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」第四點附表,並修正名稱為「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」,即日生效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1/27
發文日期:2016/1/27
發文字號:府建管二字第1053901670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」第四點附表,並修正名稱為「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」,即日生效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檢送修正「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」1份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(本府建設處除外)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建設處
附件:
  • 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-條文
  • 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